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受委托收取污水处理费的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交财政专户,不得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