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已废止排水设施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排水设施运营单位不得强行承揽或者指定他人承揽排水设施建设、迁移、改造、接驳以及其他相关工程。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