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其中,市重大工程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对排水系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报市主管部门审核,其他项目报区主管部门审核。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