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其中,市重大工程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对排水系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征求市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项目征求区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