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突发性事故时,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供水准备。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并报共同上级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