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库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
(二)负责库区、管理范围内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三)依法制止管理范围内损害水源、损毁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四)建立巡查机制,对保护区及其相关设施进行日常巡查;
(五)对保护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
(六)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