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和维护,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和技术支持。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修缮。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