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制定历史建筑保护导则。

历史建筑保护导则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经开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纪念性设施等的修缮活动,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导则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修缮方案,经开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后依法实施。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