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制定历史建筑保护导则。历史建筑保护导则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经开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纪念性设施等的修缮活动,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导则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修缮方案,经开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后依法实施。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