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体现开封历史沿革和历史文化内涵的街名、地名应当保留。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按照相关程序申报。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