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护居民生活的延续性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应当以保护、修缮为主,保护和修缮实施前应当编制保护修缮方案,经开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从事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