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完善保障扶持政策,统筹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同推进和综合监管机制,协调解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