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公共健身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