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公共健身设施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补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