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登记第九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在申请注册登记期限内,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