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已经取得号牌的,在本条例施行后继续有效。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取得号牌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册登记并取得号牌。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