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停放、充电第二十五条有效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即时配送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遵守交通规则、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考虑配送人员步行、等候等因素,合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建立派单管控机制,对七日内有三次以上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配送人员实行派单管控。从事即时配送活动的经营者未遵守前款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经营者应当立即整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