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登记第十二条有效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依法撤销、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作废。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