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文明使用电梯。

家庭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