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应急处置和经费保障等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电梯安全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等筹措电梯改造、修理、更新等资金。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