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