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实践,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管仲的传说、姜子牙的传说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阜阳剪纸、黄岗柳编、杜氏刻铜、淮河锣鼓、坟台唢呐、颍上花鼓灯、太和狮子灯、淮北梆子戏、阜南嗨子戏、太和清音、淮河琴书、临泉杂技等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界首彩陶烧制、临泉毛笔制作、颍州枕头馍制作、太和贡椿制作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肘阁抬阁、界首书会、大黄庙会等民俗;
(五)五音八卦拳、鲖城火叉火鞭等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