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砀山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砀山酥梨品牌培育、保护、运用和推广机制。

鼓励和支持砀山酥梨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砀山酥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鼓励和支持砀山酥梨生产经营者依法注册自有商标,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培育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经包装销售的砀山酥梨,应当按照规定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产品质量等级以及执行标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