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教学场地、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