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第五十四条有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教学场地、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