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四十九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标明经营类别、范围等内容的标志牌,并公示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服务承诺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