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四十一条有效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线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客运经营者与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裁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