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班线客运标志牌或者包车客运标志牌。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得出租、转让车辆营运证、班线客运标志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