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四节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班线客运标志牌或者包车客运标志牌。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得出租、转让车辆营运证、班线客运标志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