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遗址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依法进行改造或者整治,必要时予以拆除、迁移。造成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