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做好传统村落普查工作,登记村落基本信息、村域环境、传统村落选址与格局、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料、保护与发展基础资料等内容,按照一村一档、一户一档要求建立传统村落档案和传统建筑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