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解决传统村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传统村落资源普查、保护利用、文化传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