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县(市)、区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优先支持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工作的县(市)、区。

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工作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制定保护利用工作方案,以传统村落为点,连片确定保护利用实施区域,统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特色产业布局。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