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村民委员会利用村民空置或者退出土地、房屋等资源,发展传统村落集体经济,促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鼓励、支持传统村落村民依法以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传统建筑、房屋、资金、劳务等入股的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投资、捐赠、入股、租赁、提供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