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村民房屋,确需保护不宜改建、扩建,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村民可以将宅基地退回村集体后,依法重新申请宅基地。传统村落村民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依法就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处置达成协议。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