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传统建筑有损毁危险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维护、修缮等保护措施,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

与传统建筑毗邻的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对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