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传统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且无法定继承人或者合法代理人的,传统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经过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可以依法代管,并承担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责任。代管期间,原产权人认领的,予以返还,但原产权人应当偿付维护和修缮等保护管理必要费用。
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