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