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编制城乡规划,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行环境、安全、交通等方面的影响评价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先进行相关影响评价。

第三方评价机构作出的影响评价报告不得通过改变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现状建筑、路网布局、交通组织方式等满足项目需求。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