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