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