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未能达到标准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