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定期对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