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定期对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