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对未列入古树名木、树龄超过五十年的树木建立档案,实行重点保护,非因自然死亡不得砍伐。因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确需迁移的,须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