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对未列入古树名木、树龄超过五十年的树木建立档案,实行重点保护,非因自然死亡不得砍伐。因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确需迁移的,须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