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