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改变公园绿地的性质和用途。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相近地段规划建设不少于同等面积、不低于同等标准的绿地。

城市绿地性质和用途改变涉及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绿线修改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城市绿地,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