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留足绿化用地。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四十五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大于三十米小于等于四十五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红线宽度大于十五米小于等于三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四)城市河流、湖泊等水体周围的绿地率和铁路、公路的绿化带宽度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其绿地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