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权限、程序擅自修改港口规划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实施预案的;(四)违反规定征收、使用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