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程序擅自修改港口规划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实施预案的;

(四)违反规定征收、使用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