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港口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港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