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港口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指令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等急需物资的作业。因执行前款规定造成港口经营人经济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