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港口经营第十九条有效从事下列港口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一)从事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二)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三)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经营;(四)港口拖轮经营;(五)其他依法需要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活动。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