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功能。确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港口设施所有权转让导致港口岸线使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并由原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